第三章 施工中
第六条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第七条 进入施工区内,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胸卡,按规定标准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着装整齐。
第八条 进入现场前不准喝酒,特种操作工必须持证上岗。
第九条 现场内不准赤脚,不准穿拖鞋、高跟鞋、喇叭裤。
第十条 高空作业严禁穿皮鞋和带钉易滑鞋。
第十一条 非有关操作人员不准进入危险区内。
第十二条 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准任意拆除架设及安全装置。
第十三条 不准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
第十四条 不准在施工现场打闹。
第十五条 不准从高处向下抛掷任何物质材料。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未经批准不得任意动用明火。严禁使用绝缘差、老化、破皮电线电缆,禁止使用花线、塑料胶芯线拉接电源。
第十七条 油漆间、木工棚及危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和规定的禁烟区严禁吸烟。
第十八条 现场推行标准化、规范化作业,采用标准的电源箱。
第十九条 非电工严禁擅自装接用电器具拉设电线。
第二十条 严禁擅自使用非生产性电加热和煤油炉等明火器。
第二十一条 消防器材不得挪作它用,周围不准堆物,保持道路畅通。
第二十二条 基础开挖的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是:应设置明显的示警装置,挖掘土方,两人操作间距保持2~3米, 并由上而下逐层挖掘,开挖沟槽、基坑应放坡,必要时设置固壁支撑,挖出的泥土应堆放在沟边1米以外,且不超过1.5米高,推车运料应平稳,平地车距不少于2米,下坡不少于10米,施工前应先做好排水沟。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挖掘工程施工应分段进行,分段竣工验收,分段修复道路,每一施工段长度原则上不得超过300米。
第二十四条 装运建筑材料、土石方、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的车辆,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行驶途中不污染道路和环境。余泥清运必须办理相关手续,或雇请有准运证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现场落实专人检查。
第二十五条 工程完成后应立即对路面进行修复工作,如由施工单位进行恢复的,应及时进行;如由市政部门修复的,施工单位首先对需修复的路面进行简单的硬化处理,并及时发内部联系函给相关开发部门转市政单位修复。
第二十六条 施工中按照施工方案及施工顺序,编制周密的计划,组织合理的流水作业,尽量将噪声较大的工序安排在白天或上半晚作业或采用低噪音的工艺和施工方法。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广州市规定的施工作业时间进行施工(7:00—22:00),应严格控制施工噪音,超出规定作业时间需进行有噪音作业的,由开发部门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长施工作业时间证明。加强施工现场的噪音控制工作,减少对市民休息影响。
第二十七条 电房墙体的安全施工保证措施:不准站在砖墙上施工作业,砌砖使用的工具应放在稳妥的地方,砍砖应面向墙面,工作完毕,碎砖、灰浆应清扫干净,模板支撑不得用不合格材料,且要牢固,支模应按工序进行,支设4米以上立杆模板操作时应搭设工作台,不足4米,可使用马凳操作,不得站在柱模上操作和在梁底模上行走,拆除模板应经施工技术人员同意,操作时应按顺序分段进行,拆下的模板应及时运送到指定地点集中堆放,绑扎立杆、墙体钢筋,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和攀登骨架,柱筋在4米以上,应搭设工作台,柱梁骨架应用临时支撑拉牢,绑架基础钢筋不得任意减少支架或马凳,绑扎高层建筑钢筋时,应搭设外挂架或安全网。绑扎时挂好安全带,起吊钢筋骨架,下方禁止站人,待骨架降落到离地1米以内始准靠近,就位方可摘钩,浇灌框架、梁、柱混凝土,应投操作台,浇捣拱形结构,应自两边拱脚对称同时进行,浇圈梁应搭设防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动,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或明显标志,还要有交通指示标志,危险地区,要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牌。
第二十九条 上下交叉作业有危险的出入口要有防护棚和其经隔离设施。距地面3米以上作业要有防护栏杆,档板或安全网,高空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通讯装置,并专人负责。
第三十条 建筑材料、构件要按规定放置,物品堆放做到成垛、成捆、成方并挂牌表明。
第三十一条 作业面要工完场清,严禁直接向下倾倒废弃物,工地内不得随意抽烟,应指定抽烟区或抽烟处。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理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第三十三条 加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教育,提高全体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教育,提高全体施工人员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的意识。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各项施工规范和制度,并注重落实。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目标,落实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