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完工后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经理应对所完工程进行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总结,检查实施中得失以便本规范修订及以后施工进行修改及提高。
第三十七条 完工后应做好现场成品保护及危险源进行标识(例如配电柜送电后应悬挂“有电危险”等警示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由工程部负责解释及执行,由监察部负责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如有增加或修订,以《安全文明施工规范修正稿》的形式另行发布。
第四十条 本规范经签发后自2011年10月1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