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2)合同的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双方自愿协商,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观点、主张强加给另一方。(3)合同的目的性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4)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以上当事人;两个以上当事人不仅作出意思表示,而且意思表示一致。
二、合同的订立原则
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等。
(一)平等原则
《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强弱,其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2)合同中的权力义务对等。就是说,享有权力的同时就应当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力、义务是对等的。(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取得一致,合同方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二)自愿原则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原则。自愿原则贯穿于合同活动的全过程,包括订不订立合同自愿,与谁订立合同自愿,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变更有关内容,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已经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总之,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自愿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三)公平原则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主要包括:(1)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而已进行磋商;(2)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3)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公平原则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可以放在当事人滥用权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四)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包括:(1)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和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2)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3)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也称为后契约义务。
(五)合法原则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照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一般来讲,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属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只要当事人的意思不与法律规范、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相抵触,即承认合同的法律效力。但是,合同绝不仅仅是当事人直接的问题,有时可能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和经济秩序。为此,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国家应当予以干预。但是,这种干预要依法进行,由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